2005年3月2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六龄童状告影楼业主肖像侵权
薛学

  王女士是武义一家影楼的负责人。去年12月份,就在王女士辛苦操办的影楼即将开业时,一名6岁的儿童宋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她告上了法院。3月18日,武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宋某诉称,因王女士影楼的一名员工认识宋某的母亲,在王女士见到宋某时,觉得宋某很可爱,便与其母亲达成协议:由影楼工作人员带宋某到金华市一知名影楼拍摄艺术照,留一张比较大的相片供王女士影楼作为样本使用。可在宋某被带去拍照回来后没几天,宋某的家人便发现王女士在没有征求宋某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已将宋某的照片印刷成广告本4000多份在社会上散发。此外,王女士还将宋某的照片外传,宋某的相片已被金华另一影楼制作成广告图片放在街头一大型广告栏内,严重侵害了宋某的肖像权。宋某请求判令王女士在立即停止侵犯其肖像权的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费2万元,并向宋某赔礼道歉。
  而王女士的说法与上述并不完全吻合。据王女士陈述,其将宋某的照片存放在影楼与作为样本使用是经过宋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为此还特地送了一本印有宋某相片的七寸相片册及一张24寸照片给宋某作为报酬;将宋某的相片广为散发的说法也是不属实的,影楼只印刷了广告本100份存放在店里,且已全部销毁;另外,她也未将原告的相片外传给其他影楼做广告。
  法院认为,宋某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宋某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是王女士将其相片流传出去的情况下,也应当由宋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对于王女士将宋某的照片印刷成广告本的行为,法院予以认定,并认为该行为显然具有赢利的目的性,在未经宋某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系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据此,3月18日,武义法院在结合侵权行为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危害程度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判决王女士有权使用宋某的一张相片在其开设的影楼内做样本,除此之外,停止使用宋某的肖像做其他广告的行为;由王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宋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薛学)